交通部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辦理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遠通電收不滿一段式費率被高公局改為三段式費率,導致設備、開發費用暴增,因此提告向高公局求償建置費,台北地院審理後昨下午判遠通勝訴,高公局要賠遠通1.2億元,因高公局確實變更合約工作範圍。高公局則回應,合約內容並無規定一定要做一段式或三段式,三段式也是合約規範系統應提供功能,高公局不滿判決結果,將提出上訴。
高公局2007年8月與遠通電收簽約,由遠通負責ETC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等工作,但因建置時程延後、ETC使用率未達合約規範、平信通知費用、收費員轉置時程耽擱、收費方式等案,全案纏訟至今。
遠通電收原依約設計好一段式標準費率,但高公局卻在2012年6月13日召開的會議中,要求設計「20公里內免費、20公里以上1.2元/公里、200公里以上75折」的三段式費率系統,遠通電收認為超出原契約工作範圍,導致設備、開發費用暴增,因此提告向高公局求償。
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昨日下午判遠通電收勝訴,高公局要賠遠通電收1.2億元建置費,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高公局確實變更合約工作範圍,應補償遠通超過1.2億元的建置成本,全案可上訴。
針對判決結果,高公局回應,指出簽約時並未註明費率採幾段式費率以及計費方式,通行費收費方式為國道交通管理方式之一,不管是幾段式收費,都是合約規範的系統必須要能做到的功能,高公局反批遠通,不能因更改系統設定,就強逼高公局付費,若遠通需修改系統才能滿足三段式費用的要求,是自己思慮不周,應自行負責。高公局一定會上訴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