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機師罷工進入第5天,由於受到影響的航班以及旅客數目不斷增多,罷工是否需要預告再度引起熱議。對此,監察委員仉桂美於今(12)日表示,「目前台灣工會還在起步階段,不如西方國家發展,一直以來勞方處於比較弱勢的狀況,不應僅聚焦在罷工是否預告,應回歸勞資協商創造雙贏。」

監察院於今(12)日發出聲明表示,各國對於罷工沒有法律規定,於發生罷工時,依實務案例,法院的判決,形成法官法;而歐美工會是自己訂立罷工守則,不一定預告雇主,但員工要告知雇主自己要罷工。罷工要預告的立法曾有討論,但工會認為預告就沒有突襲效果。

監察院指出,日本規定,罷工事件可能妨礙經濟運作或國民日常生活,可發出緊急限制50天內不得罷工;義大利規定,工會發起罷工前10天,應對管理部門、政府單位通知罷工細節,罷工期間,勞資雙方都被賦予提供最低服務的義務。國際勞工組織下設的「結社自由委員會」規定,罷工應有預告期、善用調解與自願仲裁機制、維護非罷工者工作權等原則。臺灣針對自來水、電力、醫院、銀行等行業規定,罷工前勞資雙方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但尚未包括交通運輸相關機制,得使勞工罷工權與消費者權益都可受到維護,此部分可經由後續檢討改善。

此外,勞動部表示,針對空服員工會罷工事件,應朝向公司有無輕忽勞資爭議問題及拖延處理時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積極督導事業等方向改善。不應單純檢視工會「無預警」爭議行為,而影響此行為合法性。同時提出罷工預告制度不僅將使集體勞動法制所欲保障勞工權利行使落空,更是不利於工會合法、正當行使罷工權。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王美玉、仉桂美認為,只要不違背相關原理原則,政府應儘量回歸勞資協商機制以創造雙贏局面,自然落實旅客權益保障;況且我國工會因過去特殊時空背景,長期以來相對西方國家並不發達,如何回歸勞資充分協商機制,只有等待社會及政府賦予工會健康的成長空間。仉桂美也強調,罷工是一個複雜的議題,應該考量時空背景、勞資關係是否對等,她自己在這次罷工前也已經針對此案著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