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婦奈奈(本名蘇陳端)與丈夫黃博健、公公黃立雄等5人涉嫌捲款10億元潛逃至加拿大,但貴婦奈奈1年多前提告「時尚美人網路館」未經授權使用她的照片,索賠3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部分勝訴,美人網應賠償15萬元。

2009年4月21日貴婦奈奈應美人網邀請,替開站記者會站台,但卻發現美人網未經同意,擅自將當日站台照片作為其他活動的廣告宣傳照,貴婦奈奈認為美人網侵害她的肖像權及姓名權,誤導消費者,且並沒有給予代言費,自己還須負擔法律責任,因此貴婦奈奈在2017年提告侵權,索賠財產上損失200萬,非財產上損失100萬元,共300萬元。

法官表示,個人有自主權能決定要不要把肖像權及姓名權與廠商作結合,但廠商未經同意使用肖像與姓名,不僅會誤導消費者,也會對人格造成侵害。另外,貴婦奈奈當時只是出席記者會,並非替活動「代言」,兩者屬不同契約範疇,廠商擅自使用照片且未標示清楚,確實會讓消費者認為貴婦奈奈就是代言人,因此作出判賠裁定。

不過,貴婦奈奈以曾經代言過的商品、簽下的契約依據作為索賠參考,法官認為這與此次的事件是不同的,因此不認同貴婦奈奈提出財產上損失200萬元,加上廠商使用的照片並未置於顯眼處,且貴婦奈奈沒有被要求寫代言文、出席代言活動或被禁止代言其他廠商,因此法官認為10萬元比較恰當,另貴婦奈奈主張心理損失,索賠100萬元,法官認為5萬元即可,最終法官認定廠商賠償總額15萬元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