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伊利諾州居民2016年對谷歌公司(Google)提出告訴,指控谷歌搜尋引擎的照片分享和儲存服務侵犯他們的隱私權。法院今天以缺乏「具體傷害」為由駁回訴訟。

路透社報導,芝加哥地區聯邦法官愛德蒙張(Edmond Chang)批准谷歌即決審判的請求,並稱法院缺乏「訴訟標的管轄權,因為原告並未受具體傷害」。

原告稱科技巨擘Alphabet Inc旗下的谷歌在未經使用者同意下,藉人臉辨識軟體之助自「谷歌照片」(Google Photos)服務中的照片收集並儲存生物特徵辨識資訊。此舉已違反伊利諾州的生物特徵辨識資訊隱私法」(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根據法院文件,原告要求谷歌給予「數以十萬計」伊利諾州居民金額高達500萬美元的集體賠償。原告還要求,谷歌應就每次故意違法行為支付5000美元賠償,並針對每次因疏忽造成的侵權行為支付1000美元賠償。

谷歌提出抗辯,主張原告並無要求金錢賠償或禁制救濟的權利,因為他們並未遭受任何損害。

代表原告的律師和谷歌高層未能立即就法院判決置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