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藝人曾志偉主張已故製片裴祥泉在生前與他協議投資拍片及借款,欠他5700萬元,跨海控告裴的胞妹還錢,法院認借款逾19年,因曾志偉在台無住所,裁定須繳擔保金174萬元。

全案緣於,製作人邱瓈寬恩師裴祥泉於民國104年5月23日去世,裴於同年1月21日所立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遺產逾新台幣2億1804萬元,分給邱瓈寬等人,未給手足;裴的胞妹裴祥麟質疑遺囑應無效而提告,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不合代筆遺囑要件,判裴妹勝訴「遺囑無效」。

邱瓈寬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停止訴訟,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准停止訴訟,但遭最高法院廢棄並發回,二審將於21日開庭審理。

台北地院陸續受理導演朱延平及香港藝人曾志偉提告案件,他們各別主張裴祥泉生前與他們之間,訂立完成電影發行盈餘分配的協議,但裴祥泉遲未履行給付,依照繼承的法律關係,訴請裴的胞妹裴祥麟返還借款;朱延平提出民國94年的借據等證物表明須還3600萬元,並已傳喚邱瓈寬出庭作證。

曾志偉則提出,他與裴祥泉於民國88年4月12日及92年3月18日簽立本票及借據換約,表明須還5700萬元,台北地院尚未開庭,但審酌曾志偉為香港地區人民,在台灣並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裁定曾志偉須繳174萬800元,做為訴訟費用擔保。

裴祥麟認為曾志偉的擔保金額太低,提起抗告及再抗告均主張,第三審的律師酬金應為最高額50萬元,而非20萬元,最高法院綜合考量,曾志偉所主張借款的法律關係年代久遠,裴祥泉已死亡,案情與證據蒐集尚非容易,且案情複雜,標的金額甚鉅,原審預估第三審的律師酬金20萬元適當,予以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