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因不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認定其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凍結該會名下385億元資產,提出撤銷黨產會處分的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月28日裁定該件訴訟定讞前,不能凍結婦聯會資產,但經黨產會12月7日提出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今(13)日認為原審裁准有違誤,而廢棄北高行原本裁定,自為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對此結果,黨產會表示,抗告成功後,對於婦聯會申請許可處分案件將視需要依法恢復審議。

有關黨產會認為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訴訟,經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法定要件,即可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然因法律為普遍抽象規定,故原則上須由行政機關就特定事件作成行政處分,使法律規定具體化,人民始具有規範上「應」依其規定,以及技術上「得」依其規定而履行之行政法義務。也就是婦聯會現有385億元的資產是否屬於不當黨產,尚待抗告人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作出認定屬不當財產之處分後,才能適用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之法律效力。

換句話說,婦聯會雖經原處分認定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但並非因此直接產生「確認相對人所有之現有財產即屬黨產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之法律效果,也不當然產生婦聯會現有財產均禁止處分的法律效果。因此,婦聯會財產是否因此就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尚須由黨產會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另行認定,黨產會以此指摘北高行原本裁定違法,自非無據。

最高行指出,原審率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於法即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有理由求予廢棄,爰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駁回婦聯會在原法院之聲請。

黨產會重申,目前依黨產條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皆於相對人訴訟救濟程序中,尚未有任何一件確定判決,僅有部分行政處分效力暫時被停止執行。歸納而言,若該會處分之效力與「推定不當取得財產禁止處分(即凍結被處分人財產)」有關者,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均認為不應停止執行(繼續維持凍結財產之效果),僅於本會處分之效力與「移轉國有或追徵價額(即移轉所有權或拍賣財產)」有關時,最高行政法院同意於訴訟終結前停止執行(即暫時不移轉所有權或拍賣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