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今(29)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草案,依照兩岸旅遊「穩妥安全,循序漸進」的原則,主要修正包括:調降陸客應備存款條件、放寬可以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取代財力證明,並以總量管制的概念,增訂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等規定,以落實觀光人流的安全管理。

內政部表示,有鑑於過去曾發現陸客來台觀光卻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行為等問題,這次修法作業在去年12月27日及今年3月21日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獲得共識,並於今年5月辦理草案預告作業。這次修法放寬申請來台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新台幣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同時,增加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可以取代財力證明,促進觀光產業正常發展。

內政部指出,為維持兩岸旅遊品質及秩序,這次修正草案也增訂陸客來台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的規定,其主要是考量觀光活動性質屬於短期停留,所以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訂定的「停留」是指在台期間未逾6個月之規定,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已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等事由,均已定有每年在台總停留期間的上限,加以規範,以加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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