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不服中選會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獲准,中選會也不甘示弱提起抗告。今(19)日晚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中選會抗告無理由,確定駁回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指出,曾獻瑩以第12案領銜人身分提案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但他不滿原本中選會已於10月24日公告行政院意見書,卻在11月2日又重新公告行政院意見書,因此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另提起本案訴訟欲撤銷原處分。

曾獻瑩強調,根據公投法規定,政府機關意見書應於投票日28天前公告,中選會卻知法犯法,原本在10月24日已公告行政院意見書,卻又於11月2日修改後再重行公告,令曾獻瑩難以接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7日表示,「合議庭認定,本件有急迫性,如繼續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中選會不得將公告登載選舉公報。」然而,中選會卻不服法院裁定,決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於今日表示,「若中選會繼續執行公告並登載於選舉公報,恐影響公民投票的意願,而使人民對這項公投案所欲創制立法原則的多數意見無法公平客觀呈現,對人民所生損害顯不能回復原狀,也無法以金錢賠償,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原審裁准停止執止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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