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被控佔陽明山國土興建七七行館,2013年被陽管處拆建後,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歸還土地,一審遭士林地方法院判敗訴駁回,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登記在劉政池女兒名下的土地是非法取得,改判該土地歸還國家,全案可再上訴。

國產署主張,該土地原於2011年出租給劉政池女兒及妹妹,之後劉政池女兒與妹妹於2014年以1979年的地形圖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立處申請建照興建行館,再向國產署申請購買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土地最後轉賣給劉政池女兒名下的九冠公司。

高等法院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劉政池女兒及妹妹以詐欺手段提供不實資料,導致陽管處核准違法的建設執照,並且劉政池等人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陽管處撤銷建照及使照屬合理,判劉家必須將土地歸還給國有,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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