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兩岸條例),提高未經許可來台的中資最高罰鍰上限從60萬升至2500萬。對此,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下午援引經濟部的統計資料指出,10年共裁罰32起中資來台投資的案件,其中,有29起是未經許可,投資金額從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至新臺幣1億元以下不等。

據經濟部統計,自98年6月至107年7月止,許可中資來台投資共計1,167件,依兩岸條例第93條之1規定予以裁處案件共計32件,包括:違反第1項未經許可投資29件,其餘3件分別是違反第2項未提交財務報表1件、違反第3項轉投資未申請2件,違規類型包括:1.中資未申請許可(12件)2.以外資身分變更為陸資未申請許可(13件)3.營業項目變更未申請(2件)4.盈餘轉增資未申請(1件)5.減資(1件)。

邱垂正表示,其中29件未經許可的中資投資案,其投資金額從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至新台幣一億元以下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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