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議題受社會關注。其中,蔣介石銅像的去留備受爭議,各界所持意見不同;去年6月,「台灣建國工程隊」郭志剛、林廷穎兩人持乙炔噴槍,企圖將陽明山公園蔣介石銅像熔毀,但剛下手便被發現並移送法辦。士林地檢署原依毀損、毀損公物罪將兩人起訴,但今(27)日,士林地院認為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並非「公法人」,無權利提告,且銅像未列冊保管,並非公物,再加上仍保有「瞻仰」功能,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事實上,去年4月郭志剛便對蔣介石銅像斬首,還噴上「二二八元凶」、「殺人魔」等字樣,更將斬下的銅像頭帶回家「當尿桶」,遭士林地院依加重竊盜罪判刑8月,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台北市府將銅像修復後,郭志剛又邀林廷穎再度犯案;第二犯同樣交由士林地院審理,但這次判決卻是公訴不受理。

士林地院判決指出,公燈處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設機關,並非「公法人」,依法不得為刑法上告訴人或代理人,此案由「不適格」的公燈處提告,故判決「不受理」。

檢方在起訴書中,表示銅像由公燈處負責維護,是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但士林地院表示,該銅像自1979年捐贈至今從未進行財產登記及準備捐贈文書,公燈處也未編入財產清冊,故該銅像並非公物;士林地院又認為,銅像正面未受損,仍具瞻仰功能,故郭林2人只能算是未遂犯,且毀損罪不處罰未遂犯,故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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