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媒體集團總裁王令麟於民國95年被控涉及東森國際公司內線交易案,台灣高等法院於今(22)日更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認為罪證不足,將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結果。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所規定,除非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及違背判例之外,檢察官將不得提起上訴,維持原來判決。

王又曾一家被控涉嫌掏空力霸、東森集團旗下公司,檢方已將王家100餘人成功起訴。其中,王令麟被控指示部屬利用東森集團旗下公司來買進東森集團的股票,之後陸續出脫,共獲利新台幣2020萬9177元。

台北地方法院於一審將王令麟判決無罪,檢察官再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及更一審均將判決更改為有期徒刑3年又4個月,最終案子經由台灣最高法院進行撤銷,並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更二審最終判決維持一審王令麟無罪。

更二審合議庭指出,森暉旅行社等3家東森集團旗下公司是以各自的資金買進東森集團的股票,並非由總裁王令麟所提供,因此王令麟是否構成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東森集團股票,尚有疑義。

合議庭表示,雖然目前王令麟是否構成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東森集團股票之罪嫌,尚有疑慮,但是檢察官無法證明王令麟於重大訊息公開之前,曾指示部屬利用東森集團旗下公司來買進東森集團的股票,因此認為王令麟辯稱是在3月9日前便指示部屬前去買進股票的說法,不是沒有可以採用的地方,因此罪證不足,維持無罪判決。

高院表示,除東森國際股票內線交易案之外,王令麟於東森力霸案所涉及的相關情節均被判決無罪、有罪確定且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