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朱樑言行不檢,多次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同院前法官曾謀貴無正當理由與案件當事人私下會晤,並接受餽贈及飲宴,違失情節重大,經監委楊芳玲、包宗和提案彈劾監察院今 (5) 日通過彈劾案。

本案為司法院函送本院審查。經監委楊芳玲、包宗和立案調查,發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朱樑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5月17日,如蒐證資料所示,3年內共16次分別於臺中市之商務套房或汽車旅館與女子進行性交易,且其中半數係於該院上班期間所為,無請(公)假、公差(出)紀錄。除構成曠職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並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僅因配偶未提出告訴無以論罪。其反覆實施不知檢點之行為,更有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所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之義務。縱其辯稱未以法官身分為之,然其行為顯已悖於民眾對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行事謹慎之期待,影響民眾對其公正審理類似案件之信賴,戕害司法形象甚鉅。

監委楊芳玲、包宗和另指出,同院前法官曾謀貴曾於88年12月30日,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參與不當飲宴為由,記過一次。然其未記取前車之鑑,自104年9月2日起擔任該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民事案件之陪席法官,並參與該案105年10月25日之言詞辯論,竟無正當理由逕於同年10月31日晚間及11月8日上午,在自宅及法院辦公室與承辦案件之一方當事人會面,並收受相贈物品,復於同年12月31日晚間接受該當事人飲宴。又另無請(公)假、公差(出)紀錄,詎於104年11月12日下午1時38分至2時37分許,至臺中市議會為友人進行請託,顯係於上班時間於院外從事私務。其言行不檢,無正當理由僅與一方當事人私晤,且參與與司法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

監院指出,2人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公正形象,分別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21條第1項第2款、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監察院於107年7月5日審查通過監委楊芳玲、包宗和提案彈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朱樑及同院前法官曾謀貴,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