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教育部長吳茂昆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遭爆在美國成立師沛恩公司,涉嫌侵犯東華發明的含綬草萃取專利權等違法事項。監委高鳳仙與楊美鈴日前啟動彈劾吳茂昆,監察院今(3)天審查此案,最終以13票全票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首次採取記名投票。不過,記者會一結束,坐在台下的監委王幼玲與蔡崇義意見不一,認為部分理由過於主觀,實為不宜。

根據監察院的書面資料指出,吳茂昆在2015年8月18日向美國加州州務卿申請設立為美國師沛恩有限責任公司,並於同年9月2日經核准設立,其為該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負有管理權限,並實際參與公司委託申請專利事務。監院資料指出,該公司資本總額為1000美元,吳應出資200美元,占總資本之2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監院資料指出,吳茂昆未經東華大學授權或同意,以校長名義於2015年8月25日將該校綬草醫藥應用專利的美國臨時申請案(US62/106,177),以及我國專利申請案(TW104107161),讓與其當時為執行業務股東而為負責人的美國師沛恩公司,並於同年9月2日以該公司名義,提出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案,侵害東華大學之專利權。

監院表示,吳茂昆申請該校就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勞務採購案動支經費新台幣80萬元,並由其本人親自核准,致使東華大學因不知其係以公司名義申請,而於2016年3月15日匯款新臺幣76萬6,952元(23,340美元)給WSGR專利事務所,吳的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等有關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及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等規定。監院認為,吳得違失行為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不過,記者會一結束,坐在台下的監委王幼玲與蔡崇義突然起身說明支持彈劾案,但不認同除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外的彈劾理由。王幼玲拿出「協同意見書」說,其餘彈劾理由過於主觀認定,先前討論後,大家共識要改成中性一點的文字,但經告知後,發現最終彈劾的理由並未恢復成原本的文字。

蔡崇義表示,目前專利權是否移轉回東華大學,因未見相關的調查,且調查報告對吳茂昆的答辯,均未再進一步查證,因而令人無從判斷,連帶關於吳茂昆為本案所募集進入校務的基金,部分有轉匯至美國師沛恩公司,供申請專利之用等,是否真有不當情事,因未見相關證據,認為調查程序並不周延。

不過,記者會一結束,坐在台下的監委王幼玲與蔡崇義意見不一,認為部分理由過於主觀,實為不宜。   圖:趙婉淳/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