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於今(3)上午十點於高等法院宣判,被告王景玉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須有5年監護處分,入指定處所矯治。而目前因判決書尚未公開,未知高等法院法官下此判決原因為何。

小燈泡案發生於2016年,士林地檢署偵辦時曾囑託台北榮民總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報告指出,嫌犯受妄想驅使犯案。認定王於犯案時並未受到精神障礙影響,但因工作不順、父親反對他與朋友來往而退縮孤立於自家,甚至產生幻想及幻聽。鑑定指出王患有思覺失調的症狀。

全案移送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辯護律師團主張,被告因患思覺失調症才會犯下罪刑,王於行兇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是否違法、欠缺辨識能力。法官囑託由慈濟大學人類發展與心理學系陳若璋教授替王進行心理鑑定,鑑定報告顯示3項再犯風險評估分數偏高、犯案動機未被滿足且持續存在、缺乏同理心及病識感。報告中亦提及被告犯案因素包括成長史及家庭背景,若未妥善接受治療,未來再犯風險偏高。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據精神鑑定報告,認為被告患思覺失調症,我國已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統稱《兩公約》)國內法化,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2005年作成2005/59決議,呼籲締約國廢除死刑,並針對尚未廢除死刑國家,強烈要求不要就患有精神疾病或智能不足者判處或執行死刑。故士林地院據此判處被告無期徒刑。

小燈泡父母上訴至高等法院,並於二審當庭陳述,希望政府拿出具體做法,讓悲劇不再發生。高等法院於今年5月合議庭傳喚精神鑑定人、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吳建昌作證,鑑定人指出被告同理心低落,犯案時正處於慢性思覺失調症活躍期。

法律扶助基金會組成的義務律師團表示,被告因精神疾患犯下此案,犯案時顯有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目前在看守所強制治療後病情已有改善,加上監護處分等矯治、治療,且考慮被告若判處無期徒刑出獄時已年近70,不致危害社會。

被害者家屬於庭後表示,「希望司法、政府能給我基本的生活保障,讓每個孩子都有平安長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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