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大校長遴選議題,金管會強調,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公立學校教師於兼職前是否取得服務學校的同意,不是金管會職責。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台大教授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月上任,卻遭質疑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赴中國大陸活動等爭議,教育部4月27日正式以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遴選結果。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明天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教授選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適法性及出席薪資報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義問題」進行專題報告。

金管會在書面報告指出,台灣大哥大於106年6月14日經股東會選任管中閔為獨立董事,其並已於107年1月12日辭任;經證交所檢視台灣大哥大所提供的聲明書及教授證書等資料,尚未發現管中閔任獨立董事資格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及相關規定,現行上市櫃公司均應設置獨立董事;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獨立董事不得違反公司法第30條消極資格規定、以法人代表人當選或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關於其資格等規定。

金管會強調,有關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公立學校教師於兼職前是否取得服務學校的同意,事涉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與教育部專任教師兼職的規定事宜,不是金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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