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未休! 台大物理系教授林敏聰、數學系陳其誠、法律系陳昭如、歷史系陳翠蓮、生技系黃青真、物理系楊信男、社會系顏厥安、國發所劉靜怡等八位教授再度發出聲明指出,台大遴選委員會在1月31日召開遴委會確認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一事,但他們認為,這次會議證明遴選委員會失職與不適任,更暴露管中閔確實「未主動揭露」擔任台哥大獨董的事實,甚至部分遴選委員重大失職,在知情管中閔擔任獨董身分資訊卻未公開。而昨 (31) 日的遴委蔡明興在本此會議中迴避,更證明蔡之前未迴避是錯誤的。林敏聰等人主張,台大校長遴選程序有重大瑕疵,教育部應該退回台大遴選結果,並要求重新辦理;台大遴委會1月5日的遴選投票,也存在程序瑕疵屬無效,應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處理。

八位發表聲明的台大教授,分別是跨院、跨系,他們主張:(1) 遴委會遴選程序有重大合法性瑕疵,教育部應予退回 (2) 遴選委員會1月5日之遴選投票無效 (3) 遴委無權亦無能認定資訊未揭露之效果,應交臨時校務會議討論 (4) 再次混淆公開資訊與自我揭露義務,應公開台大同意函與相關公文。

林敏聰等八人認為, 遴委會遴選程序有重大合法性瑕疵,教育部應予退回的理由是 :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與最後教育部的聘任,是依照法律進行的公權力行為。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到教育部與大學雙重委託的「作業單位」,其遴選結果並不對外發生直接效力,但是其組織與程序的「合法性」,當然構成教育部最後核定與完成聘任之合法性的一環。

遴委會自稱依法完成遴選,不需重新辦理遴選程序,因此決議遴選結果無誤。由遴委會於遴選程序中未能發現候選人違反自我揭露義務、部分遴委知情獨董資訊卻未揭露、遴委蔡明興未主動揭露並迴避等事證觀之,遴委會對於程序合法性之認定,顯有不當,其1月31日之決議亦未能自我糾正。因此,基於台大遴選的程序明顯存在有資訊不完全、判斷不公正、違反利益迴避之組織不合法等瑕疵,教育部應退回台大的遴選結果,要求其重新辦理。

林敏聰等人主張,「 遴選委員會1月5日之遴選投票無效」的,因遴委蔡明興於1月31日所舉行之會議中迴避相關討論,正足以證明其在之前的會議即應迴避卻未能迴避之錯誤。遴選委員蔡明興就是台哥大的副董事長,不但負有應主動揭露資訊之責,更應該迴避擔任遴委基於此重大程序瑕疵,遴選委員會1月5日的校長遴選投票,應屬無效。我們也要特別強調,由於程序瑕疵所造成的該次遴選投票無效,係指所有的投票均屬無效,而非特定票無效,亦與票數無關。

林敏聰等人認為,既然遴委會在昨天表明 :「 遴委無權亦無能認定資訊未揭露之效果,應交臨時校務會議討論」;因為「董事」身分原本就是公認「利益衝突」相關的重大事由,也被要求為「重大訊息」之公開事項。教育部來函要求遴委會獨董資訊未揭露一事對於遴選結果是否有影響,遴委會投票決議「難認定有影響」,二者皆屬荒謬。遴委會並無法律授權進行此認定,且遴委會認定的結果明顯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遴委會事實上也無法確認該資訊是否會構成影響。

八人表示,台大遴委會昨天的會議內容「 再次混淆公開資訊與自我揭露義務,應公開台大同意函與相關公文」。因為台灣大於2017年4月28日即函請台大同意管中閔擔任獨董,台大也於5月17日即回函同意管教授兼任獨董。遴委會雖承認台大於遴選作業開始前即同意其兼任獨董,且管的基本資料未揭露獨董資訊,卻又指稱管教授於遴委會收件截止後才收到台大函覆同意函副本,且獨董訊息為公開資訊。遴委會的看法,無疑繼續混淆了「公開資訊」與「自我揭露義務」兩件不同的事,甚至進一步以形式上的同意函副本收件日期,合理化管教授未自我揭露的事實。

林敏聰等人強調,公開資訊不能免除當事人自我揭露的義務,此義務亦不能轉嫁他人。管中閔於10月2日收到台大函覆同意函副本一事,不能用以證明其在此之前不知擔任獨董一事。事實上,管中閔於台大同意其擔任獨董後、收到台大同意函副本前,即已開始執行獨董職務,並四次參與董事會會議。為釐清台大同意程序之相關資訊,八人要求,台大應公開與台灣大之間的往返公文,包括2017年5月17日同意擔任獨立董事、9 月 22 日同意管兼任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9 月 29 日所簽訂之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10 月 2 日校人字第 1060057574A 號函復台灣大同意兼職並副知管中閔等公文,以及台灣大台信秘字第 1060001377 號、台信秘字第 10600024560 號函等公文。

台大物理系林敏聰等八位教授對於管中閔教授擔任台灣大獨董的時間點,以及未主動揭露的說詞難以接受;並認為台大遴委會合理化管教授未自我揭露的事實。   陳香蘭/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