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政院提出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法案已經送出委員會,本次修法包含「放寬單月加班工時上限從46小時到54小時」、「鬆綁每七天一例假」、「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至8小時」等多項勞動條件鬆綁,以上三項變革又將「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把關機制,然而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只有7%因此絕大多數的企業都沒有工會,只能由勞資會議來作為把關機制。然而勞資會議往往由資方主導,勞方代表的產生也缺乏明確的民主機制,也無法代表多數勞工。甚至常常沒有實際舉行,勞資會議只是人資部門的「紙上作業」。

經濟民主連合今(8)舉辦研討會,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在台灣的勞動現場,多數的勞資會議只是「紙上作業」,作為應付當地主管機關審查用。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由勞資雙方各自同人數的2到15人代表參加,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產生,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雖然規定相當仔細,但賴質疑到底有幾家公司真的照規定投票選舉勞方代表,真的開勞資會議,或者,只是「紙上作業」應付官員審查?而勞動部官員會回應認定勞動部只做形式審查,有爭議要由司法解決。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提到,根據現行規定,「勞資會議」的決議不能代表全體勞工,不能代表個別勞工,也不能代表多數勞工,以這樣的「勞資會議」決議取代最低勞動標準,應該是違憲的。姑且不談「紙上作業」與「資方違法指定勞工代表」的情形,就算完全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之規定運作,這也是一個偏袒資方,無法對等協商的不公平遊戲規則。

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第十九條規定「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表面上看起來,無論勞方或資方只要穩住自己這邊的代表,然後把對方代表拉一半票過來,就達到四分之三的決議門檻。

問題在於,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是由雇主指派(實施辦法第四條),意見當然是鐵板一塊,遵照雇主指示,而勞方代表卻是用選舉的(實施辦法第五條),意見很可能不同,甚至會有部分支持資方的情形。在這樣不公平制度設計下,會分裂投票並享有協商結論否決權的,一定是勞方代表而不是資方代表。就席次而言,雇主只要掌握半數勞工代表的支持,就可以主導勞資會議的決議。

舉例而言,A公司有五十名員工,17位(34%)支持資方提高加班上限政策,33位(66%)反對;勞資會議資方推派兩名代表,勞方選舉兩名代表;只要選舉投票規則採類似市議員選舉的單記法然後不分選區,34%支持資方的勞工確定可以當選一席,剩下的66%勞工無論如何配票,最多也只能當選一席。此時,勞資會議就可以三票贊成,一票反對通過提高加班上限決議。如果公司員工在一百人以上,六名資方代表,六名勞工代表,雇主只要掌握超過七分之三(42.9%)以上勞工支持,就可以配票確定當選三席勞工代表,主導勞資會議決議。

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陳冠宇說,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勞工陣線,從上週四(11/30)開始舉辦「勞資會議真相大搜查」在網路上蒐集網友參與勞資會議的經驗,經過一週的網路調查,總計有16位受訪者填表,其中有4位表示勞資會議沒有實際召開,只是紙上作業,剩下12位受訪者當中有11位認為勞資會議是有資方主導,只是形式上開會,只有一位認為部分議案由資方主導。在12名有實際開會的受訪者當中,有7位表示勞資會議當中勞方代表的選舉是由資方舉行選舉產生產生,僅4位是勞方自行選舉,一位是資方指定。

12名有實際開會的受訪者當中,也有四位表示勞資會議沒有定期召開。12名受訪者當中多數認為勞資會議無法表達勞工心聲,只有一位認為可以,四位認為有時候可以,有時候不行。問到勞工代表推選過程時,答案也非常多元,有的是併入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也有人是由主管推舉,有公開徵選,有人反應只是去簽名,當然也有勞工爭取到真普選。

當問到勞資會議如何形成會議決議時,有勞工說:「已經有紀錄,簽名就好」,也勞工說:「由於無法達成會議決議,最後都是由資方代表請示老闆做最後決定」,更有勞工說:資方與各個勞方代表「懇談」,直到所有代表同意資方條件,再開會決議。顯示多數的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根本沒有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進行,甚至很難稱得上民主選舉,在勞資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經濟民主聯合很難期待勞資會議能夠真正捍衛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