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的你要小心!睫毛膠中的甲醛如果超標,恐怕會引發皮膚病變。台北市衛生局8月份專案針對轄內藥粧店、賣場、商行等抽驗「假睫毛膠水」化粧品15件,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品質,其中共7項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遭所屬地衛生局查辦,違反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本次專案抽驗15件假睫毛膠水化粧品,檢驗項目包含「甲醇(殘留限量:0.2%)」、「甲醛(殘留限量:75ppm)」、「苯」、「塑化劑(殘留限量:100ppm)」及標示查核。結果有1件品質及6件標示不符規定。

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包括,1件「EX52.超長效假睫毛黏著劑(透明白膠)(製造日期:2017.04.20)」檢出「甲醛」超標不符規定,已移請桃園市衛生局處辦;3件標示誇大宣稱,2件北市衛生局已命業者限期改正,1件移請新北市衛生局處辦;3件標示不全,1件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裁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2件移請新北市及台中市衛生局處辦。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長期接觸「甲醛」會引起眼、鼻、呼吸道的不適,造成黏膜刺激、過敏,甚至可能導致皮膚病變。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及第27條規定,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違反規定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必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應於外盒包裝標示「製造廠名稱、 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且不得有誇大或涉及療效宣稱。違反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衛生局呼籲化粧品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並提醒消費者購買化粧品時應注意,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購買來源清楚產品,並且認明完整中文標示。如此一來才是最安全的做法。

圖為台北市衛生局106年8月假睫毛膠水抽驗品質及標示不符規定名冊。   圖:新北市衛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