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長鄭文燦今(2)日率市府團隊出席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6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備詢,市議員陳美梅針對兒童驗光人員等問題,提出質詢。

明年起驗光人員不得對未滿6歲的兒童驗光,15歲以下兒童則要在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陳美梅要求市府詳細說明。衛生局長蔡紫君表示,《驗光人員法》給予5年的緩衝期間,讓正在執業的驗光人員考取證照。6歲以下兒童可能有假性近視或斜視、弱視等先天性問題,若由驗光人員就遠視、近視驗光,會耽誤治療眼疾時間,因此6歲以下兒童配戴眼鏡規定須由眼科醫師開立處方箋,6至15歲兒童則可在眼科醫生的輔助與指導下,由驗光人員進行驗光。

蔡局長指出,在幼兒園兒童健檢部分,0歲至2歲由健保給付,3歲到6歲由市預算支付,如果眼科初篩有問題,第二次一定要到眼科由眼科醫師複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