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昨(27)日一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增訂藝文採購之例外條款;這項法案由國民黨立法委員許毓仁提出,連署時也獲得跨黨派立委支持。法案修改後藝文採購可由文化部另外制定採購及評選辦法、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未來能夠更有效地透過公共採購把國家資源挹注於藝文產業發展。

許毓仁指出,傳統政府採購的概念對於政府辦理藝文採購限制太多,例如以演出時間與最低單價來衡量藝文表演的價值,沒有考慮到表演者事前的練習時間成本,引來血汗採購的抨擊聲浪。

許毓仁強調,文化部雖訂有藝文採購作業參考手冊,指導如何在現行政府採購法下進行藝文採購,但僅能以鼓勵性質建議行政機關以最有利標進行,無法突破現行政府採購法以最低價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的規範架構,所以藝文界訴求法規鬆綁的聲浪不斷。

許毓仁進一步表示,不管是透過文化基本法的立法,或是制定藝文採購專法,甚至是修訂政府採購法,都只是手段選擇的問題,整體差異不大;他會考量到藝術與文化招標採購的特殊性,另外提出一套專屬於藝文採購的遊戲規則。只是文化基本法或是藝文採購專法的立法期程較長,若增訂藝文採購例外條款,授權文化部可以不受限制,自訂符合藝文產業的採購及評選辦法,將會更有效率,因此他才會有這次的提案。

最後,許毓仁也公開呼籲,政府採購法已被行政院列為優先法案,期盼立委能一同支持藝文採購例外條款入法,尊重藝文價值與工作者的努力。除藝文採購例外條款外,許毓仁也表示法案其它修訂部分還包含政府採購應考量企業社會責任;放寬最有利標之適用範圍,讓主管機關可以因案認定;增加巨額採購審查小組制度與實施專業採購教育訓練,提高採購品質;增訂職災廠商的黑名單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