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除了明訂著作權人保護項目之外,也為了因應國情及數位匯流,放寬部分使用項目,給予更多彈性,例如過去鳼生爭議的阿公阿嬤在公園使用個人設備唱歌跳舞以及傳統小吃店內播放電視及廣播等,都不需要取得授權,無侵權之虞。

行政院長賴清德對此表示,數位科技及網路發展迅速,為了使我國的著作權法能與時俱進,解決現行實務著作利用的問題,該修法草案歷經7年研議、會商才完成。此次修法主要在建構我國優質的著作權法制環境,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能適度調和社會公益、激發創意,促進產業發展,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增加三項彈性例外,例如:「擴大教育使用目的合理性」、「非營利目的合理使用」、「家用設備合理使用」,例如課堂教學需求上傳到校內數位學習系統,提供學生觀看不需要取得授權;阿公阿嬤平常在公園使用個人設備唱歌跳舞或賑災義演活動使用他人音樂,也不需取得授權;國內許多小吃店、家庭餐廳都會在店內播放電視、廣播等,同樣無侵權之虞。

洪淑敏說,主要的判別的方式是看是否使用該著作營利,或外接多台喇叭或電視機,公開傳達他人著作,有擴大的效果,就必須取得授權。因此,在小吃店播放電視雖沒有侵權的問題,但是,如果運動酒吧裝置音響與大型投影設備轉播球賽或其他影像,就必須取得授權,大賣場賣電視的區域由於外接多喇吧與多台電視機,有擴大效果,也同樣必須取得授權。

另外,該草案還新增「再公開傳達權」,營業場所使用螢幕設備播放影片,即便是YouTube的隨選影片,都須要向權利人取得再公開傳達權的同意授權;同時,也提供演員權利保護,如DVD等視聽物的演員同樣享有著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