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北市爆發今年全運會自由車選手的選拔黑箱疑雲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09-14/97796),原本在新北市舉辦的選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選手,最後竟然都無法代表新北市出賽。對於各界的黑箱質疑,新北市體育處副處長王泓翔回應:今年五月份公告的「新北市參加106年全國運動會自由車代表隊選拔辦法」(下稱「新北市選拔辦法」)第10條已明確寫出,代表新北市的選手必須同時具備全國前八名的水準,且經過選拔委員會的「遴選」,才能代表新北市出賽;但新北市選拔委員會的網站並沒有更新這個資訊,而且單項委員會也沒有跟參與選拔賽的選手講清楚,導致選手不了解獲得選拔賽前三名只是獲得「遴選資格」,並非當然獲得全運會參賽資格。

王副處長似乎認為:此事件僅是溝通上的失誤造成選手誤會,並無黑箱可言。但本車隊在此指出:無論新北市的選拔過程是否黑箱,新北市選拔辦法及選拔委員會的做法本身即有違法之處;在新北市選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選手,即應獲得全運會參賽資格,而不得再由新北市選拔委員會透過非公開的「遴選」程序,以成績未達全國前八名水準為由篩去選手。

全運會選手資格的法律依據,是「國民體育法」第19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3條第2項規定:「全運會之選手,參賽資格⋯⋯悉依競賽規程及各運動種類競賽技術手冊之規定,由籌備處負責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註冊。⋯⋯」換言之,全運會選手的參賽資格,要看當年度的「全運會競賽規程」及各競賽項目當年度的「技術手冊」。

而「106年全運會競賽規程」第5條第5款規定:「選拔程序: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單位(按:即各縣市)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賽單位(按:即各縣市)選拔委員會經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同時,「106年全國運動會自由車技術手冊」貳、五、(四)規定:「參賽標準(全運會舉行日前1年內)1、全國性比賽前8名之選手(包含選拔賽)。2、各縣市比賽前3名之選手(包含選拔賽)。」由此可見,選手若是透過「參加各縣市舉辦之運動會」、「參加各縣市舉辦之單項運動選拔賽」或「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而在全運會前一年內取得全國性比賽前8名或各縣市比賽前3名的成績,並經過各縣市選拔委員會的「公開選拔」,即應取得全運會的參賽資格。在這次的新北市選拔黑箱疑雲中,依前述「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106年全運會競賽規程」以及「106年全國運動會自由車技術手冊」的規定,在新北市選拔委員會又無舉辦其他「公開選拔程序」的情況下,選手既然已經在新北市「公開」舉辦的「選拔賽」中取得前三名,則應該認為其已經取得全運會的新北市代表選手資格。

新北市體育處副處長王泓翔雖然表示:「新北市選拔辦法」第10條已明確規定,代表新北市的選手必須同時具備全國前八名的水準,且經過選拔委員會的「遴選」,才能取得全運會參賽資格。

但是,翻遍「國民體育法」、「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106年全運會競賽規程」以及「106年全國運動會自由車技術手冊」,都沒有要求縣市選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選手必須「同時」具備全國前八名的水準,才能成為全運會的縣市代表選手;更沒有授權縣市的選拔委員會,以選手實力未達全國前八名為由(或其他任何理由),剝奪縣市選拔賽前三名選手的全運會參賽資格。

此外,在這次的黑箱疑雲中,新北市選拔辦法及選拔委員會的「遴選」程序,亦不符合「106年全運會競賽規程」第5條第5款所謂的「選拔委員會經『公開』選拔程序」。總而言之,新北市選拔辦法的規定及選拔委員會的做法,是在沒有任何法律的授權基礎的情況下,增加「國民體育法」、「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106年全運會競賽規程」以及「106年全國運動會自由車技術手冊」所沒有的選手資格限制,而剝奪選拔賽前三名選手的全運會參賽權利。新北市選拔委員會的畫地自限,不僅違反上述規定,無法達成國民體育法推廣體育活動的宗旨,更違反憲法第23條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人民權利的意旨。

以上論述,僅是就法論法。至於新北市的選拔過程中是否存有黑箱及溝通不良的瑕疵,或者是否有護航或圖利特定選手的疑慮,本文無意討論。但遵守法律本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本車隊深知業餘運動員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兼顧正職工作、體能訓練、家庭生活的大不易。而官員和選拔委員的便宜行事可能使多少運動員投入的熱血和汗水付諸東流!請新北市的選拔委員、體育處官員,以一個合法、公開且使人信服的選拔程序,給予選手們最基本的尊重。

作者:REISTI四季車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