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毛小孩飼養風氣日盛,對於有飼養貓狗的家庭,都會將之視為家人般對待。但在106年5月卻傳出,民眾要移居香港,辦理寵物運輸讓愛貓乘坐中華航空,貓還未上機,卻因不明原因跑出籠外,而遭輾斃於停機坪上,事後華航也只透過電郵道歉並給予賠償金,顯見台灣運輸條款片面聲明免責有失公平,消基會呼籲政府應重視此問題,並訂定相關管理與運輸條例,保障飼主與寵物的權益。
寵物托運一般是指寵物以長途列車或航空運輸,民航局也並沒有統一相關規定,皆依各航空公司自主。而在運輸條款中,中華航空與新加坡航空皆表明承運人(航空公司)對該動物之傷害、遺失、延誤、疾病或死亡等情況一概全不負責,長榮航空與國泰航空是除非後果由航空公司的疏失所造成,否則對同意運輸的動物之受傷、遺失、患病或死亡一概不負責,遠東航空則未提及相關的免責說明,可見台灣對於動物搭機的福利不算非常完善。
因此,消基會檢閱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公司、國泰航空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遠東航空公司的官方網頁上查詢運輸條款與作業說明,發現在規範運送寵物的要點上,5家全都是分類在行李的規章中,寵物一律都是視作旅客的行李,並以超重行李費來計價收費,不得列入免費托運行李額度內,旅客也不得替寵物購買機票,除了導盲犬等工作犬之外,寵物不可能與主人同進出搭乘飛機,這對穩定長程飛航的毛孩情緒來說有非常大的漏洞。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分別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因寵物運送既由航空公司主導作業方式,而將寵物置於貨艙,航空公司片面將寵物死亡等情況排除責任範圍,令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顯屬不公,自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其契約條款應屬無效。
雖然國內航空公司都有規定,若旅客要運輸寵物,都必須先與機場聯絡,目的是可讓航空公司安排將寵物籠放在貨艙門口,讓寵物能在抵達目的時第一個下飛機,盡可能減少寵物待在貨艙的時間。但在長程航線中,飼主無法進貨艙查看寵物的狀況,也無法得知寵物籠是否有被行李碰撞,更遑論高空飛行時飛機貨艙內的溫度與氣壓,是否有調成與客艙一致,並不得而知,主管機關實有必要深入了解各家航空公司運送寵物之作法是否符合動保法有關安全之規定。
另外,消基會呼籲政府,應注意寵物市場產業逐漸興起,並訂定相關管理與運輸條例,讓業界有所依歸,保障飼主與寵物的權益。而航空公司應建議一套符合尊重生命之運送流程與環境,讓消費者清楚運送規則,讓飼主安心。
最後消基會強調,消費者若要帶寵物出國,可委託民間有信譽的專業寵物代辦出國公司運送,尤其代辦公司會替消費者選擇適合的航空籠,遠比自己去寵物店選擇籠子更為安全。而若只是短期旅行,建議不攜帶寵物,以避免路途的顛簸或環境引發的驚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