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規定,刑度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不得上訴第三審。司法院大法官今 (28) 日做出解釋,認為《刑訴》第376條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且即刻失效。
根據解釋文指出,民眾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益可能遭受損害,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益,避免錯誤或冤枉,至少應給予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假若一審無罪,二審判決結果對人民不利,應給予上訴三審的機會。此外,針對一審有罪,二審無罪定讞的情形,大法官認為一審被判有罪後,已經有上訴二審的救濟機會,因此不算違憲。
對於未來訴訟實務的影響,人權律師陳君瑋表示,過去一審無罪,檢察官可能為了扳回面子,很有可能會上訴二審,這時候被告必須提心弔膽,深怕二審逆轉,所以就算一審無罪乾脆自己也上訴二審以求取「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好處。過去還遇過一審給緩刑,二審緩刑被撤銷的例子,對人民真是晴天霹靂,因此一審無罪,二審萬一逆轉有罪,給予人民上訴三審權利,才是真正符合法治國原則的正確選擇。
釋憲聲請人張宗仁過去因竊盜案件,經過二審法院就審後,一審獲判有罪的部分維持原判決,而無罪的部分卻改判有罪,且不得上訴;另外一名聲請人陳彥宏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不得上訴。兩人認為《刑訴》第376條規定抵觸憲法,因而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