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的管理規範,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行政院會今(6)天通過陸委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中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鍰、剝奪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繳勳獎章,將有近千人受到此管制。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陸委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表示,對於外界關切退將赴中參加政治性活動的問題,今天政院通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也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中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鍰、剝奪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繳勳獎章,具體規範如下:

一、受規範之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包括三類對象,分別為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中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但退離職滿15年者,不在此限。

二、針對赴中參與中國黨政軍機關 (構)所舉辦政治性活動,如該活動或慶典是由中國領導人主持,原則上不得參加,但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如參加其他的活動,也不能有向象徵中國政權之旗、徽、歌為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之行為。

三、違反者依退離職前職務等級或重要性分級處罰,對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上將、情報機關首長、或機敏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其罰則為停止5年的月退給與10%~10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50~5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而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中將,其罰則為停止5年之月退給與10%~5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20~1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但經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自其行為時起剝奪其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另外,受處罰者,應同時追繳勳獎章。

四、對違法個案的處理,該草案也注重程序保障,務求嚴謹,個案認定一定要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認。

另,未來退離職人員赴中的許可管制年限,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為管制年限至少3年,而且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其次,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的申報制度,對於相關機關涉密程度較高的人員,於赴中的管制年限屆滿後,得要求其赴中前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對部分必要人員並得要求終身申報。

最後,陸委會指出,前述規範對於退離職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的自由權利雖有一定限制,但係政府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在憲法第23條規定下所作最小及必要性範圍的限制,對一般廣大民眾及多數退離職人員,都不會產生影響,而且在修法後,將使法律規定更為明確,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中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之進行,亦可避免交流失序而影響兩岸良性互動。

行政院長林全在裁示時表示,由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退離職的高階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出席官方政治性活動一向引起國人高度關注,對國家整體利益和社會觀瞻影響甚大。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及尊嚴,讓相關人員有明確法規可依循,這次修法將建立更完整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