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北市美國商會昨天發表「2017年台灣白皮書」,涉及採購制度及公共工程執行面的建議,工程會表示相當重視,且政府採購法已有相關機制,其建議內容與工程會目前推動的政策方向一致。

工程會指出,此次美國商會就採購制度所提之建議,依政府採購法規已可據以執行,例如替代方案部分,採購法第35條已訂有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於投標階段或履約階段提出替代方案之規定;契約變更部分,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已有允許廠商提出契約變更之條款,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第20條已載有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據以辦理契約變更。

就美國商會所提公共工程執行面的建議,例如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辦理及鼓勵運用「新技術」及「新工法」,工程會表示,已有「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等相關配套措施持續推動中。目前各機關辦理新台幣2億元以上的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讓得標廠商有合理利潤,俾利提升其運用新技術、新工法,以改善整體公共工程採購環境,經統計今年1至5月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比率達49.23%。此外,工程會也已建置「公共工程創新產品交流平台」,鼓勵廠商與工程主辦機關交流,進而採用其產品。

至於美國商會在2016年台灣白皮書所提建議,工程會皆已積極處理,例如修訂招標文件商業條款及政府採購法有關停權規定之部分,工程會表示,已依採購法第63條規定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訂定多種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採用;為完備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並簡化採購作業程序,工程會業參酌各界意見研擬「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已包括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要件,且修法草案已函報行政院,工程會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立法院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