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31)日判決高雄市政府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作成命建發營造有限公司限期清除轉爐石之行政處分。高市環保局表示,將俟收到判決書後,視判決理由研議是否提出上訴或依判決結果辦理。

高雄市市旗山區圓潭子段部分農地遭回填中鋼轉爐石,旗山尊懷活水人文協會等8人認為高雄市政府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要求業者清除,而向提起行政訴訟。

高市環保局表示,被傾倒中鋼轉爐石的農地,經環保局多次前往採樣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未超過污染管制標準,另檢測事業廢棄物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結果亦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由於該處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回填的轉爐石並非可以使用於農業用地之材料,高雄市地政局依違反區域計畫法,將地主移送司法偵辦,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地主黃胤鴒有期徒刑三個月。

高雄地檢署另外認定地主及清運業者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再簽分偵辦並追加起訴部分,經刑事二審判決,地主、清運業者分別處有期徒期3年、2年,被告於10629日提起上訴,目前尚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