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立委吳玉琴等17委員提案的「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53條歷經5月24日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今(26)天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未來有害事業廢棄物僅限輸出「OECD會員國」及「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國家」,將避免國產「有害事業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與地區,造成「污染輸出」情況。

根據通過條文內容,未來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若要輸出,僅限輸出至「OECD會員國」及「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國家」,且該國處理機構應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也須遵守法律授權訂定的「管理辦法」。若違反規定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將處以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吳玉琴委員於三讀通過後表示,根據「巴爾塞公約(Basel Convention)」精神,事業廢棄物可能造成第三世界傷害與污染,因此應該只允許輸出到先進國家;國內過去雖有法律保障廢棄物「輸入」,但對於廢棄物「輸出」卻沒有規範。

吳玉琴說,為導正此一「失能」狀況,提出修正文字並加入罰則,避免大量有害事業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善盡地球公民環保責任,也希望台灣於第三世界設廠時,也應是輸出處理廢棄物的「先進技術」,而不是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造成污染,最後她謝謝柯總召與其他黨團、委員支持。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26日天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圖:汪少凡/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