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研發需求,加速科技研發成果導入業界應用,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放寬公立機究研究成果收入的運用,以及公立機構研究人員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教師,得兼任新創公司職務,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的限制。

由於現行條文規定,公立研究機關的研究人員和教師,受限於《公務人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讓許多優秀的研究人員及教師,無法兼任董事協助產業發展。

新修正條文明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或公立研究機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任他項業務、經營商業的限制,但仍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此外,因受《國有財產法》限制,公立學術研究單位的研發成果記轉後收入的股票處分程序複雜,導致學研單位不想收取合作的新創公司股票,但若要求對方支付現金,又可能導致對方資金籌措困難,影響研究成果的產業化。

因此,新修條文也放寬相關規定,明訂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其研究發展成果的收入(含股票),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的收入,排除國有財產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