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釋憲案於今(24)日下午4點由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宣告,大法官最終認為現行《民法》並未保障同志權益,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旨意有違,並要求立法機關應於兩年內完成修法或制訂相關之法律。

現場記者提問,問及大法官解釋的同意與不同意票數分別是多少,呂太郎回應,大法官評議過程無法公開。又問,大法官是否有提及需要以哪種形式保障同性婚姻,兩年內若無任何修正動作,是否可逕自登記?

呂太郎對此說明,要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於立法形成範圍,大法官不介入。但若逾期為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改或制訂,相同性別的兩個人為了登記結婚,得依《民法》婚姻章節之規定,持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資料,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