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8)日審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朝野立委審議後通過部分條文,明定房東向房客收取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且房客應於簽約時同時給付予房東等。

內政委員會今日就租賃草案展開逐條審議,經過整日審查,只處理至條文第10條。朝野立委對於房東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部分達成共識,條文明定於租賃期間房客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修繕或賠償,或房客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的租額,經催告仍拒繳,以及房客未經房東書面同意轉租他人、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等,都可提前終止契約,且房客不得要求賠償,但須在終止前15日以書面通知。

另為保障房客權益,條文也明定,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媒體經營者明知廣告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就承租人因信賴該廣告所受的損害,須與出租人負連帶責任。

此外,租賃期間若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需要時,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應於契約終止前1個月,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