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女作家自殺案造成社會輿論對於補習班教師「實名制」與管理制度的關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7)日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實名制」、「良民證」等「防狼師條款」。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補習班教職員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應予以解聘或解僱;如果非屬情節重大,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可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雇用;如果負責人涉入,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

此外也增設「實名制」,未來補習班招生廣告或宣傳,若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必須揭露其「真實姓名」,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此外也增設「良民證」相關規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附上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經查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針對「外籍教師」部分,也應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檢附母國護照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本次審查由國民黨召委柯志恩最後宣布,總共六個草案中,洪慈庸、黃秀芳等、邱智偉等委員提案版本審查完竣,「第九條」特別抽出來提報院會,剩下幾位委員的五案擇期再審。為爭取時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