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士林地方法院自稱因受聯合國兩公約限制,所以無法判決小燈泡命案兇手死刑一事,前總統馬英九今天在臉書上發文表示,兩公約從未廢除死刑,但亦未增加執行死刑的條件,他認為士林地方法院自稱受兩公約限制的說法,顯然有嚴重誤會。

馬英九表示,1966年聯合國通過的兩項人權公約,即《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台灣是在2009年批准的。

馬英九指出,在兩公約中處理死刑的只有「公政公約」第6條,該條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可實施死刑。第一,犯情節最嚴重的罪;第二,所依法律不違反本公約及殘害人權公約;第三,非依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但除此之外,不論是人權委員會的決議或建議,或聯合國大會五次通過的暫緩執行(moratorium)決議,都不具拘束力,各國並無遵守義務。

馬英九也針對日前全國司改會議的議程與討論,表示會議刻意避開死刑問題,頗令人失望,他認為今後台灣仍應繼續執行目前「維持死刑,審慎使用」的政策,以兼顧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兩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