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被控於任內經手都更案時,收受建商賄賂,總金額共758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6日宣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許志堅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仍可上訴。

新北市長朱立倫2008年延攬許志堅為副市長,但在卸任後被爆出於任期內收受寶興開發公司、樂揚建設的賄賂,護航兩家公司的都更案。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底起訴涉案的許志堅及建商等共7人,許志堅於法庭上坦承透過關係讓哥哥許志遠、兒子許士耘在白手套周麗惠的公司領乾薪,自認涉偽造文書,對於收賄一字不提。

台北地院6日做出判決,許志堅收受建商名錶、金條及現金等賄賂,總價值共758萬635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此外,涉商業會計法部分則判刑5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其餘被告,許士耘及許志遠依違反商會法,各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而作為白手套的弘盛開發負責人周麗惠,則因認罪獲輕判,依交付賄款判刑8個月,商會法3罪併判7個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支付公庫500萬元。

而樂揚建設的總經理鄒雪娥則是依行賄罪被判6個月、褫奪公權1年。建築師蔡哲義及弘盛開發的會計周佳萱依商會法各判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