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5家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高雄市勞工局30日分別開罰2萬至30萬元不等,其中高雄市商業會及高雄市警察之友會在知悉性騷擾發生後,還開除投訴女員工,且未做補救等措施,分別裁處20萬元罰鍰。

高雄市勞工局說,高雄市警察之友會與高雄市商業會在去年6月合辦自強活動,活動時有男性對2名女員工做出言語性騷擾,這2位女員工事後分別向其聘僱單位提出申訴後,當月即被開除。

勞工局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僱主知悉員工有遭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高雄市警察之友會與高雄市商業會沒有做應有補救等措施,反而是開除女員工,依法可罰10萬至50萬元。由於以往初犯都是罰10萬元,但高雄市就業評議委員會審議時認為,高雄市警察之友會與高雄市商業會不深究員工被性騷擾的投訴,還開除投訴人,應加重處罰,這2單位因此各被開罰20萬元。

被裁處30萬元的凱爾莎國際公司則是員工懷孕不適安胎休養時,對懷孕員工採取不利對待,該員工於安胎休養期間更換產檢醫院,期間有4日尚無醫生診斷可涵蓋,公司竟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為由解僱勞工。

另,君鴻國際酒店公司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員工未發給年終獎金,兆鴻藥業公司則因勞工申請生理假未依法給薪,2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皆各裁處2萬元罰鍰。

勞工局指出,基於母性保護意旨,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予懷孕員工安胎休養、產檢假等權益,並依法給付薪資,不得以懷孕為由資遺員工。實務上常有雇主聲稱解雇懷孕勞工是由於其他不適任原因,在這種涉及「混合動機的歧視」案件中,雇主必須舉證,說明解雇該員工非因員工懷孕之因素,倘雇主舉證不足,將裁處30萬-150萬元。

此外,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情事,應採取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審慎調查,採取適當解決措施,違者將處10萬至50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提醒雇主切勿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