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球星「飛人」喬丹(Michael Jordan)從2012年開始,向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提出註冊商標侵權訴訟。中國最高人民法院8日作出判決,宣告「喬丹」公司的註冊侵權,必須撤銷。但是「QIAODAN」等涉及拼音的案件,因為喬丹本人對拼音並不享有姓名權,予以駁回。

2012年,前NBA球星麥可‧喬丹以「損害姓名權」等原因,向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知名體育用品企業「喬丹體育」的申請。但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該爭議商標可以維持。喬丹對此表示不服,進而提出訴訟。

喬丹提出訴訟後,至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於是喬丹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料高級人民法院也判決駁回上訴。

2015年,一再碰壁的喬丹堅持不懈,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也裁定同意提審相關案件。至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長達4個小時的陳述、舉證及辯論過程後,法官並未當庭作出宣判。

直到12月8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涉及中文譯名「喬丹」的案件,因註冊爭議商標而侵害了麥可喬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權,認定違反商標法規定,應撤銷。於是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接著提出第二點,關於涉及喬丹拼音的「QIAODAN」或「qiaodan」案件,因為麥可喬丹對於「QIAODAN」或「qiaodan」等拼音不享有姓名權。故有關的判決維持二審的判決,駁回麥可喬丹有關的再審申請。

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所註冊的商標(圖),遭前NBA球星「飛人」喬丹(Michael Jordan)提出侵權訴訟。   圖:翻攝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