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灣還有9家公司有所謂「大陸股東保留股」情形,民進黨立委陳瑩7日表示,她將提案修法,把這些中國股東的股本、股利回歸中華民國政府、全數充公,讓這個不合時宜法律早早落幕。

國民政府來台以後,針對部分中國人持有在台公司股份,於1964年制訂「戡亂時期在台公司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規定在「淪陷匪區」持有記名股票的股東,可待「收復大陸」時,合併清算處理股本及保留之股利。

1992年該條例修改為「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把「收復大陸」改為「國家統一」後,再分配給留居中國股東。目前適用該條例的公司共有台糖、兆豐金控、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合作金庫、旺旺友聯產物保險、世界書局、台灣開明書店、台灣商務印書館、台灣中國旅行社。

其中,公司總資本額較高的包括台糖563億元、中國股東持股比例0.93%,股本價值5.2億元;兆豐金控1400億元、中國股東持比例11.25%、股本價值157.5億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600億元、中國股東持股比例14%、股本價值84億元。

如果以5家公開發行的公司股利試算,中國股東分配到的股利,台糖是4193萬元;兆豐金控196084萬元;上海商銀79982萬元;合作金庫1310萬元、旺旺友聯76萬元。

陳瑩表示,台糖為中國股東設置的專戶,股利已高達10.7億元;但台糖近年來的收入淨利,超過一半都是變賣土地所得,台糖此舉等於賣國家土地、發股利給中國人。

因此,陳瑩表示將提案修法,把這些中國股東的股本、股利回歸中華民國政府、全數充公,讓這個不合時宜法律早早落幕。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也表示,台糖目前還有5萬多公頃土地。他說,過去台灣人在中國的資產也被中國政府給充公;因此,居於對等原則,如果中國不能保障台灣人在中國的資產,台灣也無須保障他們在台灣的資產。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3條規定,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陳瑩的提案則在該條文增定,「第一項規定之保留股未於中華民國OOOOOO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者,即屬中華民國政府所有,由中華民國政府恢復行使與承受一切股東權利。」

 

適用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等9家公司資料   圖:林朝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