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頂新案宣判無罪一事,因為法院認為,檢方當時以快篩法確認總極性化合物超標,不符規定,因此不採用。不過,食藥署反駁指出,該快篩法早已採行在案,且食藥署事後還以公告方法檢驗一遍,結果仍為39.7%,與原本的40%差異不大。

針對近日頂新案一審宣判無罪,外界指稱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管制原料油有關。但食藥署強調,彰化地方法院發函給食藥署,要求提供所管「原料油」之衛生標準供參,食藥署回覆彰化地方法院的說明即是,「凡進入食用油脂加工廠中供為精煉或再加工用之油脂原料,依源頭管理原則,自原料端開始,即應符合源頭農政管理機關良好農畜禽之養殖、屠宰、衛生檢查等動物之產品,始能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

食藥署指出,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後的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則應符合《食安法》之規定,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安法之原料來源所生產的油脂,例如:飼料油、皮革油、回收油等,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亦不得販售或續供為食品業之加工製造。

至於頂新油品檢驗總極性化合物含量採快篩檢驗方法,遭法院認為與政府公告的檢驗方法不同,且經法院請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後,發現並未超標;食藥署則反駁,經過評估,確認該快篩方法與公告之「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相當,且該篩檢技術已於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採行在案。

食藥署也強調,針對彰化縣衛生局於2014年10月24日送驗頂新爭議油品快篩結果為40%,另再以公告方法檢驗確認結果為39.7%,兩者並無明顯差異。

針對檢驗結果,彰化地檢署也說,油品檢驗並非只逕以快篩法認定,實際上,仍有經食藥署複驗確認。檢方也質疑,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證,彰化地院卻以此未經認證的檢驗報告推翻食藥署的正式檢驗報告,「試問,究竟是誰的檢驗方法草率?」

根據「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餐飲業油炸油之管理應以總極性化合物作為判定依據,當油炸油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達25%以上時,不得再予使用,應全部更換新油。其中也寫明, 以快速檢測儀器測定油炸油總極性化合物含量後,若達25%以上,會再採取樣品,以AOCS (ISO 8420)方法測定樣品總極性化合物含量,再判斷是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