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收費員自救會7名成員與聲援人士,去年11月28日爬上國道1號ETC門架抗議,警方事後依公共危險罪及毀損罪函送法辦。士林地檢署27日認定,抗議者未影響交通,公共危險罪不起訴;毀損罪部分,成員林莊周以3萬元與高公局和解,獲緩起訴處分。

去年11月28日下午3時許,300餘名自救會成員與支持者到國道1號15.5K處抗議,隨後,3名已絕食逾190小時的自救會成員,及4名勞團聲援人士,破壞邊坡鐵絲網後,走上高速公路並爬上ETC感應門架,隨後再用鐵鍊將自己綁在門架,表達訴求,過程歷時近7小時。

抗議結束後,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將7人函送;高公局與遠通公司認為,ETC門架與國道邊坡圍籬鐵絲網遭到破壞,提告毀損。

士林地檢署審理後發現,國道收費員爬上門架後,僅坐著抗議,沒有妨害高速公路交通,不構成公共危險,罪證不足不予起訴;至於毀損罪,成員林莊周被監視器錄下,以破壞剪破壞邊坡鐵絲網畫面,遭高公局求償3萬元,林莊周賠償後達成和解,27日獲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