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28日接獲瑞士司法機關通知,瑞士最高法院裁定,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家人因二次金改弊案,匯至瑞士的不法所得,其中,台灣已判決確定的元大併復華案不法所得674萬6840美元(約新台幣2億元),應返還台灣。

特偵組指出,針對追討扁家海外不法所得,2008年2度向瑞士司法機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經瑞士司法當局協助凍結陳致中與黃睿靚所掌控設於瑞士美林銀行帳戶「Bouchon」帳戶、蘇格蘭皇家庫茲銀行「GalahadManagement」帳戶資產,及設於瑞士威格林銀行「Avallo」、「Bravo」帳戶資產。

其中「Bouchon」、「Galahad」2帳涉及龍潭案、南港案、國務機要費案及相關洗錢案不法所得,合計約2261萬4850美元,即「海角7億」,已由陳致中、黃睿靚於2010年3月間簽署自願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授權書;特偵組當年5月起,陸續收受來自瑞士美林銀行及蘇格蘭皇家庫茲銀行匯回的資產。

特偵組指出,陳水扁利用職權在二次金改元大併復華案中貪污2億元,最高法院於2012年12月20日判處陳水扁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吳淑珍判8年,併科罰金8000萬元,不法所得新台幣2億元應予以沒收。

對此,陳致中夫婦向瑞士聯邦刑事法院提出異議,瑞士聯邦法院在今年1月駁回陳致中異議;陳不服,再上訴瑞士最高法院。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