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環評審查結論有違誤,應撤銷,今(28)日宣判台東縣政府敗訴,這是2012年最高行政法院以該案環評審查不合法,撤銷縣府環評許可後,縣府第2度敗訴。但由於全案可上訴,未來仍存變數。

合議庭法官認為,開發案旅館興建與營運的過程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權益的可能性;同時這項環評審查結論既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委員參與表決,台東縣政府所為的環評審查結論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台東縣政府10年前通過美麗灣開發案,但遭環保團體與當地居民抵制,雙方數度交手,開發工程也數度延宕,2007年間環保署應環團要求現勘,確認業者開發違法,要求台東縣府命業者停止開發並補做環評,但縣府僅補做環評且迅速通過,環團為此提起第1次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2012年以該案環評審查不合法,撤銷縣府環評許可確定。

不過台東縣政府不理會判決結果,再度通過環評,准許業者復工,美麗灣公司繼續開發,當地居民不滿縣府,再度委由環保團體提起公民訴訟,要求立即停工並聲請假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審理假處分聲請後認為,該案在未經審查確定合法前繼續施工,將對聲請人所居住的環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裁定全案應停止復工,縣府提抗告,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由於縣府堅持美麗灣已通過2度環評,居民去年再度提告,要求撤銷違法環評決議,合議庭法官認為,台東縣政府之前所做成的環評審查結論,是以附條件方式通過環評審查,而未實施第二階段環評,因此判決縣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