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做成決議,將放寬訴願法第16條有關扣除在途期間規定之適用,由原先的1個月放寬至32至60天,政院法規會主委劉文仕表示,今(30)日將發函給各相關部會,在訴願法未修正之前,先從程序上從寬認定扣除在途期間要件。

劉文仕舉例指出,居住在台北市的大學生某甲騎機車環島旅行,某日前往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途中,因機車排出煙霧過多,經嘉義縣環保局稽查人員實施排煙檢測,超過法定排放標準,遭嘉義縣政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裁處某甲新台幣1500元罰鍰,處分書上並載明如有不服,應於30日內經由「嘉義縣政府」向「行政院環保署」提起訴願。但某甲回到台北家中,不服嘉義縣政府處罰,立刻依處分書上記載,以郵寄方式向「嘉義縣政府」投遞訴願書,但訴願期已剩下最後1天,依照現行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當嘉義縣府收到訴願書時,已超過訴願期,環保署依法做成「不受理」的訴願決定。

劉文仕說,以這個例子而言,某甲若直接向行政院環保署提出訴願,也許就不會逾期;可是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並信賴原行政處分機關處分書所載有關提起訴願救濟之內容,以為只能向原行政處分機關遞送,結果反而造成逾期,顯然不合理。

劉文仕指出,過去地方政府與中央各部會,已多次就此反映,於是決議在訴願法未修正前,先從程序上從寬認定扣除在途(訴願書來回郵遞時間)期間要件,最短如台北、基隆延長2天,而最長如金門和馬祖等地,則可放寬30天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