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資格要求英國遣返人犯嗎? 2014年6月11日倫敦時間10點,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法官馬凱弗一審宣判,在台灣駕車撞死送報生黃俊德,卻棄保潛逃偷渡回英的印度裔商人林克穎 (Zain Dean),必須被引渡回台灣服刑。

雖然全案尚未定讞,林克穎依法也仍可上訴;但消息傳到台灣,全島還是一片歡騰,各報也都以頭版報導。在政經情勢一片低迷,國人普遍相信「沒有消息就是好消 息」的當下,這則新聞似乎是大快人心,且讓我們來回顧一下這件事的始末。

膚色黝黑的林克穎,原名柯睿明,1998年就因違反《著作權法》遭起訴,審判時卻順利出境,再改名林克穎來台,化身英商恩禧台灣分公司執行長。2010年 3月25日淩晨,林克穎到台北市松江路的名亨酒店喝到爛醉,就由酒店小弟幫忙開他的賓士車送他回家。

但是車才開到松江路與四平街的第一個十字路口,林克穎就將小弟趕下車。自己開車到忠孝東路四段時,撞死了一名送報生黃俊德。由於林克穎肇事後就逃逸,事故現場也沒有剛好能拍攝到的監視器,以致警方根本無法查出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

偏偏林克穎作賊心虛,為了毀滅證據,次日竟委託與他姘居的女友董玉琪,以低價新台幣兩萬多元,變賣這台價值百萬的賓士車。由於高價低賣太不尋常,遭到退休警員發現後報警處理,才驗出車頭有死者黃俊德的血跡反應。

警方循線逮捕車主林克穎後,他卻辯稱當天車輛是由酒店小弟駕駛;但從小弟徒步走回酒店門口的監視器可佐證,從開車到回來僅6分鐘,可見撞死人時駕駛絕非酒店小弟。然而林克穎的謊言被拆穿後,烏龍法官卻僅輕判15萬交保並限制出境。

在法院冗長的三審期間,林克穎不但繼續推諉、滅證、脫產,而且從未道歉,也未與被害人遺族達成和解。2011年3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他觸犯過 失致死、公共危險與肇事逃逸等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

林克穎不服判決上訴高院後,2012年7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林克穎未見悔意,且拒絕賠償死者家屬,依酒駕、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加重判處為4 年徒刑,須入監服刑,並在服刑後驅逐出境。其中公共危險和過失致死各判6月和1年4月徒刑,肇事逃逸部分則在上訴至三審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後定讞。

但狡詐的林克穎在三審定讞後,卻趁台北地檢署尚未收到確定判決的空窗期,在2012年8月14 日的發監前夕,由之前被依湮滅刑事證據罪起訴,法院卻判無罪的姘居女友董玉琪協助化妝;再以抵銷五萬元欠款和一台中古車為代價,取得白人員工邱凱 (David Churcher)的護照,向雄獅旅行社代購赴英國的單程機票,從桃園第二航廈大大方方上了長榮班機頭等艙,順利潛逃出境,經曼谷飛往英國,從此一去不回。

半年後林克穎在英國的行蹤曝了光,離譜的是此時大家才驚覺,負責查驗的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科員游宗穎,竟能如此「黑白不分」的直接放行,讓林克穎大方離台。檢方一度懷疑游宗穎涉包庇,但他應訊時只用一句輕描淡寫的:「我的人臉辨識很弱」,就輕鬆脫身而沒任何刑責,只由考績會記一大過並調職處分。

唉!一個黝黑的印度人用禿頭白人的護照,竟能大喇喇的通過海關,我們卻要繼續養這樣「人臉辨識很弱」的公僕,直到退休能領終身俸為止。既然移民署這單位的官員,連黑人白人都分辨不出,就趕快廢了吧!我們還是直接養狗比較省。狗用聞的不但會比他用看的更準,就算犯人跑了,牠也還能跑去追,不會坐著等領終身俸。

至於我們那個永遠都跟我們死老百姓一樣,必須看報才知道的總統,當時他的反應與過去一樣,還是只有「非常生氣」而已。他表示檢察官已發布通緝,台灣與英國也有民事判決相互承認協定,同時會利用我與英國國會的關係緝凶。外交部歐洲司長徐勉生表示,已責成駐英代表處與英國政府協調,目標是將林克穎遣返回台服刑。

雖然現在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法官馬凱弗,一審宣判商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台服刑,但全案仍可上訴,也就是未來變數仍多。馬英九這個兩蔣餘孽,對於台英之間的遣返人犯,也別一直裝模作樣。從歷史上來看,台灣拒絕遣返英國人犯,早已是惡名昭彰。

1974年英國要通緝的香港五億探長呂樂(就是電影「雷洛傳」裡的劉德華),連他的帳房曾啟榮(電影「金錢帝國」裡的陳奕迅,曾志偉的爸爸,曾寶儀的爺爺)。這兩人當年逃來台灣後,老蔣不也都是一併包庇。

後來小蔣當權,甚至到阿輝接位,馬英九自己都當了法務部長,香港從英國手上交到了中國,台灣也一直沒將呂樂與曾啟榮這兩個貪污警頭,依法遣返給英國啊!直到這兩人分別在台灣與加拿大壽終正寢。

遣送人犯也是要「互惠」的,台灣自己不仁在先,就算未來英國不義在後,也是我們台灣理虧。想問一下馬英九,明年是不是還要帶文武百官去兩蔣陵柩前跪謁哭拜啊?如果要去,那就順便問一下他們父子,台英之間包庇罪犯,拒不遣返,到底是誰先開的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