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高等法院23日(當地時間)一審判決,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潛逃的英商林克穎,必須賠償受害人家屬新台幣908萬元,這項判決即日起生效,同時自動適用於歐洲聯盟其它會員國。

英國高院承認台灣法院的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彰顯中華民國政府保障國人海外權益的努力獲得重大成果。

林克穎民事訴訟案下午在位於倫敦市的高等法院進行,被羈押的林克穎未出庭,由辯護律師代表出庭,法官在審理約1小時後,宣布判決結果,承認台灣法院去年2月27日對林克穎案的民事判決結果,宣判後並發布「支付命令」(court order)。

根據高院判決,林克穎必須支付從去年台灣法院民事判決宣布至今約新台幣908萬元的賠償金,今天起如果拖欠不償還,以年利率8%加計利息。

中華民國駐英國代表處於今年2月13日代表被害者黃俊德的父親黃國安,向英國高等法院針對林克穎案提出在英國法律下的民事求償,並由羈押林克穎的蘇格蘭地方法院2月21日完成送達程序。

由於英國是歐盟會員國並簽署盧加諾公約(Lugano Convention),23日的判決將自動適用於歐盟各國及部分歐洲國家(如冰島、瑞士、挪威等)。日後即使林克穎服完刑期,仍需接受本案民事判決,支付被害者家屬上述賠償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