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核災後,法院首度做出核電廠不得運轉的判決。日本關西電力公司大飯核電廠3、4號機組遭居民控告「安全措施不足」,福井地方法院21日做出判決,以「抗震結構存在缺陷」為由,勒令此2機組「不應運轉、不准重啟」。關西電力公司計畫提出上訴。

位於福井縣的大飯核電廠3、4號機組在2011年3月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核災之後,前年重啟運轉,但去年9月進入定期檢修,目前處於停止運轉狀態。

據《朝日新聞》報導,日本大飯核電廠周邊189名居民向法院控告,以「抗震設計標準當中對於地震搖晃程度的設定不嚴謹,核反應爐的冷卻方法等安全對策不充分」為由,要求核電廠不能重啟。

《共同社》報導,福井地方法院審判長樋口英明批評大飯核電廠的安全技術和設備「沒有確切證據,僅憑樂觀的預想構成,十分脆弱。」他表示,「既然存在危險性,當然應該停止運轉。」裁定關西電力公司不准重啟大飯核電廠3、4號機組。 

對於居民的控訴,關西電力公司反駁說:「安全無虞。」關電表示,只要地震搖晃程度在防震設計標準的1.8倍以下,就不會導致重大事故。

不過,判決指出,沒有根據表明超過上述標準的地震不會發生。即使地震低於上述標準,也無法確保電源和供水源被切斷後的冷卻功能。

《共同社》報導提到,官房長官菅義偉在21日的記者會上表示,日本政府推動重啟核電廠的方針並未改變。

這是日本法院判決核電廠不能運轉的第2例。2006年,金澤地方法院曾勒令北陸電力志賀核電廠2號機組停止運轉,但名古屋高等法院推翻金澤地方法院的判決,居民最終敗訴。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