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保險業介入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爭議,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制保險公司投資上市、櫃公司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不得參與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選舉投票,以避免介入公司之經營。

行政院指出,保險業資金來自社會大眾,若保險業成為被投資公司前幾大之股東,對被投資公司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如於董監事改選時,可能產生潛在利益衝突或增加系統性風險,而影響公司經營決策及金融秩序,因此欲修法規定保險業購買公司之股票,不得行使對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今天也表示,《保險法》修正後,保險業投資單一公司即限縮為「純財務性」投資,可更符合大眾對保險業的期待,通過後可望在6月股東會旺季前生效。

今天通過的《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中,除了明定保險業不得行使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表決權外,另增訂第4款,限制保險業不得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保險業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相關人的利益。

此外,若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的信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也指出,為加強董事獨立性及落實公司治理,新法增訂未辦理公開發行之保險業亦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