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食用海鮮、芒果、牛奶及蛋類製品等會過敏不適,但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卻搞不清楚到底商品是否含有這些易過敏成份。衛福部食藥署今(7)日公告,自明年7月1日起,只要市售包裝食品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相關製品,都必須在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上述至過敏性成份,若標示不實,最高可開罰400萬。

中央研究院1月發表的報告曾指出,食物過敏是台灣食物安全上尚未被注意到的一個環節,食物過敏據估計約影響5-10%的人口,過敏反應可從輕微到致死、從胃腸道的症狀到皮膚的蕁麻疹、血管性水腫、異位性皮膚炎、光敏感性皮膚炎等。而台灣工業化、現代化後過敏性疾病(包括鼻炎、皮膚炎、氣喘)的盛行率大增,一部分原因可能和食物來源、加工、添加物等有關。

美國自2004年開始,就強制標示8大容易引起過敏的食物,包括牛乳、雞蛋、花生、黃豆、小麥、堅果、有殼海產、魚等。中研院也建議,台灣也應參考立法強制標示。

為了讓特殊過敏體質的消費者方便選購食品,食藥署今天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明年7起開始,只要包裝食品含有6項致過敏性內容物,包含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及其製品,容器或包裝需標上提示警語,告知消費者產品含有上述成份,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字樣。

食藥署說,一旦開始實施此規定,只要查獲產品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完整標示,就可處3萬至300萬罰鍰;若標示不實、誇張或誤導民眾,則可開罰4萬至400萬罰鍰;違規商品依規定應限期改正,否則將沒入銷毀,不得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