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去年8月26日報導李宗瑞事件,於頭版刊登李宗瑞性愛影片檔截圖照片,高院今(27)日宣判,時任副總編輯楊憲村、陳賡堯,以及社會組主任王健聖、記者陳鴻偉各判刑3個月,可易科9萬元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須向公庫繳納1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時任副總編輯的楊憲村、陳賡堯,以及社會組主任王健聖、記者陳鴻偉,因於中國時報刊登偷拍照,已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的「散布竊錄之非公開內容罪」。

高院表示,但考量此案是「一時失慮誤觸法網」,不無隱含「為所有傳播媒體而犧牲」的意涵特質,情有可原。因此由一審原判被告4人各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改判4人各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並給予4人緩刑2年且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檢方指出,中時社會組記者陳鴻偉於去年8月26日報導李宗瑞不雅照事件,還從網路上下載李宗瑞偷拍的性愛照片,並以發稿系統傳回報社。經楊憲村、陳賡堯與王健聖開會後,決定刊登其中2張不雅照於隔日頭版與3版上。

檢方指出,中國時報刊登的照片雖已馬賽克處理,但仍使被害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和非公開活動曝光,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記者、社會組主任與副總編輯4人。台北地院一審原判處4人各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