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30)天指控前花蓮檢察署檢察官(現任職新北地檢署)吳文正,在三件不同的司法案件中,涉嫌違法利用程序、濫權追訴,甚至用「找死」、「妳沒機會了」等語進行恐嚇,致有人因此當場發病甚或認罪,違反了法治國家的原則,造成濫權與冤錯。

司改會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提出吳文正涉及的三個案件,分別是涉嫌賄選案、警官涉嫌包庇電玩業者案,和員警涉嫌收受賄賂案。這些案件,法院最後都以證據極度薄弱,判決這些被告無罪,之後檢察官也不敢再上訴。

司改會表示,其中涉嫌賄選案是發生在2010年,花蓮縣一位原住民鄉的鄉長遭控涉嫌在選舉前兩個月的一場生日餐會中以幾百塊的珍珠項鍊行賄買票。但吳文正在偵辦過程中,一再出言恐嚇被告。

司改會執委林永頌律師表示,被告都是不諳國語的原住民,聽不懂吳文正在說什麼,在場也沒有通譯,雞同鴨講,且因年老體衰,不堪疲勞轟炸,有人當場發病,甚至有因恐嚇而認罪的。

根據司改會公布的偵訊錄影帶,吳文正一再質疑被告:「認識20幾年,以前不找妳,為什麼這次就找妳?」。並稱「我知道妳是顧慮到很多人,所以才先不說」,雖然被告一再宣稱「沒有」這件事,吳文正卻當庭叱責:「為什麼要說沒有?」「妳沒機會了啦,法院就是比證據,妳一個人抵不過啦!」以及「妳說沒有,就是在找死,妳這樣很可惡耶!」等語。

司改會表示,吳檢察官的手法,有的遊走在法律邊緣,有的採取顯然違法的手段。似乎完全忘了被告在審判前僅是「嫌疑人」,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反而,以讓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無所不用其極的運用其職權來「追殺」人民。

司改會說,所謂遊走在法律邊緣,通常會採取利誘證人或殺雞儆猴、使證人心生畏懼,以說出符合檢察官想像的犯罪情節;或大力搜索公務員被告的住所及辦公場所,在媒體大力放送下,營造社會壓力、未審先判,迫使被告「就範」。

至於採取顯然違法的手段,則是在偵訊時辱罵或威逼被訊問的證人或被告,讓他們屈從己意,說出令檢察官滿意的供詞;證據牛頭不對馬嘴,也顯與犯罪事實無關,仍然牽強附會、硬要起訴;甚至,違反憲法保障「拘束人身自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拘留被告,聲請羈押,迫使被告認罪、低頭。

司改會表示,他們可以理解檢察官嫉惡如仇,但檢察官總不可能每次都在第一時間,就絕對正確地判斷孰善孰惡。在偵查案件時,若僅以「被告一定有罪」為唯一的「預設立場」與「導向」,違反了法治國家的原則,造成濫權與冤錯,也就在所難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也不斷提醒:「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